| 臨沭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
| 2020-11-2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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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縣已進入新一年度森林防火期,由于汛期雨水豐沛,林下可燃物生長茂盛,森林防滅火形勢十分嚴峻。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fā)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發(fā)布臨沭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則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區(qū) 臨沭縣的森林及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qū),其中,公益林區(qū)域及距離公益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qū)(包括生態(tài)區(qū)位比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區(qū)域)。 三、禁火的范圍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qū)內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區(qū)可能引發(fā)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災的區(qū)域禁止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內,除依法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qū)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焚燒枝葉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生產性用火; 2.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產性用火; 3.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電線路、電網狩獵等行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等空中移動火源; 6.其他易誘發(fā)森林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五、其他規(guī)定 1.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高火險區(qū)內的林場、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森林公園、防護林和重要山林的非開放區(qū)實行封閉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經批準的,應當自覺接受森林防火人員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規(guī)定落實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qū)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guī)定。 3.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qū)進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5.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嚴禁未在監(jiān)護人有效監(jiān)控下進入森林防火區(qū),法定監(jiān)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jiān)管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jiān)管職責。 6.一旦發(fā)現未經批準人員進入山林,首先由當地人民政府(國有林場)進行勸離和制止。對不聽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上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電話:110(公安機關);6250966(縣森林消防大隊);6211096(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本《禁火令》自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次年5月31日。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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