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外匯交易類 | ||||||||||||||||||||||||
| 2022-07-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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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類
非法集資人在未經國家批準取得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私自搭建外匯交易平臺,或借以炒國際外匯為名,承諾固定收益,向社會公眾大肆宣傳,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主要犯罪手法 1、由一人控制,成立一家或多家空殼公司(下稱炒匯公司),以各個空殼公司名義接受委托,聲稱可以使用人民幣本幣兌外匯方式,參與國際外匯平臺炒匯,同時在全國各地以上述一個或多個空殼公司名義設立分支機構,招收代理商。 2、對外聲稱炒匯公司獲得某國外匯交易授權,并出示虛假授權代碼,聲稱擁有先進的外匯交易系統,可以自動跟單,不需要投資參與人親自操作,參與人即可享受高額收益。 3、私自搭建虛假外匯交易平臺,開放虛假外匯交易APP,使投資人可以直觀透明觀看其虛假交易平臺的K線圖(虛擬)等交易要素,誘使投資人對其深信不疑。而實際上,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均被轉入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人實際控制賬戶中。 4、初期,在投資人將人民幣資金委托炒匯公司投資外匯,在將資金委托交付給炒匯公司的同時,即可獲得較高的固定返利收益。之后,還可定期獲得部分炒匯分紅收入。實際上,這些固定返利和所謂分紅只不過是投資人自己或其他投資人投資的資金一部分。 5、在運營方式上,設立拉新獎勵機制,給拉新參與人以較高激勵獎勵金,或者設立傳銷式層級獎勵。 6、個別情況下,為打消投資人疑慮,非法集資行為人往往讓外匯投資參與人尋找資金使用人,然后又以所操控的另外炒匯公司名義給予資金使用人以外匯投資參與人所投金額的30%至40%的資金使用,但資金使用人必須給外匯投資人所投資金的全額進行擔保。實際上,已把風險悄悄轉嫁給了資金使用人身上。 7、當拉新投資參與人遇到瓶頸后,資金鏈斷裂,平臺關閉,個人攜款潛逃。 8、外匯投資類非法集資還有投資人直接參與型,其運作模式一般為: 1)建立微信、QQ群,吸收投資公眾;介紹“專家”、“導師”,向公眾不停鼓吹“專家”、“導師”過往優秀操盤業績。不間斷發送歷史交易截圖,介紹“專家”、“導師”獲得過的一般未聽說的國際獎項。 2)且特別說明,投資參與人的投資資金均由第三方機構保管,受某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3)鼓動隨“專家”、“導師”跟單,自己操盤交易,而實際上投資參與人跟隨的交易平臺是與市場交易無關偽平臺,搭建者具有所有技術手段,可以在后臺修改任何交易數據,使投資人看到的漲跌趨勢相反,最終參與人只能逐步深陷其中,遭受重大損失。 二、風險識別 1、國家對外匯交易有著嚴格的法律法規調整約束,外國公司未經許可嚴禁在國外開展外匯交易業務,國內個人嚴禁非法從事外匯交易,目前一切非國家交易場所從事的所謂外匯交易,都是虛假違法的。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微信群等途徑向社會宣傳的,都是違法的。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固定貨幣收益、返利、獎勵或保本的外匯投資都是虛假非法的。 4、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邀約的外匯投資都是虛假的。 5、國家只允許在銀行和國家外匯交易中心交易外匯,以其他平臺為載體的外匯交易都是虛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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