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責停字[2020]9222號臨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0-12-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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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 臨環(臨沭)責停字[2020]9222號 臨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24986207F 法定代表人:伏開平 地址:臨沭縣大興鎮駐地 2020年9月2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產、制定整改方案、實施整改等。 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你(單位)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并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停產整治決定自我局接到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你(單位)履行停產整治措施的情況實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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