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財政局:臨沭縣縣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 ||||||||||||||||||||||||
| 2021-02-0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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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縣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精神,參照《臨沂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結合縣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屬企業是指由縣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指根據縣政府授權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 第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因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按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五條縣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六至第十五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企業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上級決策部署和有關規定;對非任期內決策或實施的經營投資項目,任期內管控不善或出現風險處置應對不力。 (二)對企業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 (三)對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第七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 (二)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或者雖經法律審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采納正確法律意見。 (四)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五)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致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六)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八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 (四)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九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經授權或超越權限投標,以及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三)擅自簽訂、變更合同或改變招標方式。 (四)參與招標、評標、定標及有關工作的人員收受賄賂,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在評標過程中引導評委評分、影響評標公正性,與投標人、供應商串通影響招標結果。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未按規定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九)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第十一條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七)在企業資產承包經營或對外出租中,明顯以不合理低價發包或出租。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評估。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等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串通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等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進行必要的業務整合和跟蹤管理,或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并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增資擴股、引進戰略合作伙伴、重組、出售或破產重整、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套取或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或國有資產占用費。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五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六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七條縣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根據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下。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資產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資產損失金額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損失后果嚴重,導致企業無法持續經營的,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前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以及可認定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十九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縣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相關責任人也應納入責任追究范圍。 第二十一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縣屬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條縣屬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七條縣屬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八條縣屬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工資薪酬。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黨紀政務處分。需要追究紀律職務違法責任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條依據《中共山東省紀委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工作細則(試行)》、《臨沭縣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黨委(黨組)在日常教育監督中,發現相關責任人中的黨員干部在本辦法第八至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存在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存在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調整的、或者存在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但具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應當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予以處置。相關責任人中的非黨員干部比照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予以處置。 第三十一條縣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工資薪酬。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以下的工資薪酬。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80%的工資薪酬。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60%的工資薪酬。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80%-100%的工資薪酬。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60%-100%的工資薪酬。 第三十二條縣屬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級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參照子公司領導責任人標準相應扣減工資薪酬。 第三十三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縣屬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三十四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三十五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條縣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條款予以處理。 前款所稱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是指對企業、行業、社會和國家造成的危害性較大的結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企業競爭優勢喪失或者嚴重弱化。 (二)企業商譽嚴重受損。 (三)企業受到責令停業等重大行政處罰等。 (四)使企業所處行業或產業發展受到較大影響。 (五)對社會公共產品或服務造成較大危害。 (六)嚴重影響縣級國有資本優化布局、結構調整和戰略重組。 (七)對全縣經濟運行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八)造成較大的負面社會影響等。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頻繁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 (六)偽造、毀滅、隱匿相關證據。 (七)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縣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中共山東省紀委機關、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予以容錯糾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創造性開展工作,因積極作為、勇于探索,先行先試、突破常規,破除障礙、打破僵局等發生的失誤和偏差,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四十條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第四十一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工資薪酬,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工資薪酬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縣屬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四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縣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縣屬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縣屬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縣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縣屬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縣屬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縣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前款所稱縣屬企業負責人,是指縣管干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管理的干部。 第四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縣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四十六條縣屬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二級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二級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條縣屬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四十八條縣屬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書面報告,并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屬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縣屬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十一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經辦人員,與有關事項或者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五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經辦人員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規依紀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條開展縣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下列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 (二)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 (三)縣屬企業報告。 (四)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第五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 (二)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 (三)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 (四)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 第五十六條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七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屬于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 (二)屬于縣屬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縣屬企業進行責任追究。 (三)涉及縣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縣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有關核查工作。 (四)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按照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五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 第五十九條結合縣屬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可以適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條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二)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一條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工資薪酬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六十二條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三條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第六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六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縣屬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縣屬企業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六十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第六十九條縣屬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七十條縣屬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七十一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縣屬企業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 第七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選聘相關專業機構并簽訂委托業務合同。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縣屬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縣屬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公司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六條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實際控制的其它企業、縣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金融、文化等縣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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